发布时间:2015-01-18 21:23 我要投稿
第八章“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五十九条道路红线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与道路功能不符的使用;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让,退让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六十条城市绿线 严格保护现有主要河流、绿地,不得侵占和破坏;滨河绿地、城市公园、街旁绿地的规模为强制性内容。王城大道两侧绿化带宽度为
10米,绿线距河口线为 10米。规划公园绿地一处,位于建福路与纱厂西路交叉口以北,面积 1.98公顷。
第六十一条城市蓝线为确保城市安全,涧河蓝线位置以水利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涧河防汛路应规划到蓝线以内,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蓝线控制范围外尽可能设置一些绿地。河道蓝线距涧河河口线为
10米--18米。临涧河路的断面形式为 3米绿化带和
7米的防汛路。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建设除防洪排涝设施以外的任何其它建(构)筑物。
第六十二条城市黄线 规划设置一座 110kv变电站,位于建福路西侧,占地为 0.3公顷。
第六十三条城市紫线
规划区内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两处,分别是隋唐洛阳城遗址五女冢保护区和周王城遗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与程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并严格控制其他建设行为与爆破、钻探与挖掘作业。
第六十四条古遗址类保护原则
古遗址类保护原则:城市建设活动应尽量避让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其开发建设应在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并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建设的原则。规划区处于隋唐洛阳城遗址五女冢保护区范围内,本规划区必须进行全面的文物普探,随建设程序的持续进展,若本规划内容与文物普探结果相矛盾,以文物部门出具的建设意见为准。
第六十五条文物保护范围
隋唐洛阳城遗址五女冢保护区(国家级):文物保护范围:厂北路北,陇海铁路南,涧河以东,西工区沥青加工厂以西。
周王城遗址(省级)文物保护范围:A、东周王城城墙两侧各 20米内;B、宫殿区:北至行署路,
南至南城墙,西起珠江路,东至王城大道东道沿;C、王城公园围墙内。
第九章 城市设计引导
第六十六条景观轴线 建筑景观轴线:沿建福路形成商业街,突出城市建筑景观。 滨河绿带:沿涧河构建风光带。
第六十七条规划区建筑高度坚持以高层为主、多层为辅;建筑色彩应以明快、亲切、淡雅为主。
第十章 地块控制
第六十八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内容主要在分图图则中表明,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限高等指标为上限指标,在规划设计时不得超过分图图则的规定;绿地率、停车配建等为下限指标,规划建设时不得低于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地块开发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大类。规定性指标是在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或规划管理时必须遵照执行的指标,指导性指标则是参考执行的指标。
1、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它需配建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建筑环境。
第七十条对于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必须满足分图图则中地块红线建设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均应满足相关消防、卫生和管线埋设等间距要求。
第七十二条规划区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转点坐标、道路断面形式、高程原则上应满足《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地块控制性—道路规划图》要求。
第七十三条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出入口开口位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有关禁止开口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人口容量为建议值,可适当增减。
第七十五条规划区内有关的标志、公告、广告招牌及沿街建筑小品、垃圾箱、
书报亭、电话亭等的位置及尺寸大小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确定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章 建筑控制
第七十六条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必须同时满足消防间距、防灾安全通道、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等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外,按“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实施。
第七十七条不同性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地块图则中的规定:
表一: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后退距离道路宽度
(米) (米)
建筑高度
城市干道
L≥40
城市次干道
40>L≥25
城市支路
25>L≥12
H<24米 8 6 5
60米>H≥24米 15 12 10
100米>H≥60米 20 15 12
第七十八条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小于 6米(含
6米)时,两者之间不得外挑阳台、楼梯、楼梯平台。建筑物外挑的走廊、楼梯、楼梯平台,当连续长度超过
4米时,应以外挑部分计算建筑间距。
第七十九条建筑退让地界 各类性质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满足下表要求:
表二: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层数及建筑离界距离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朝向最小距离(米)最小距离(米)最小距离(米)
主要朝向
低层 6 5 5
多层 10 9 6
高层 18 15 12
次要朝向
低层 3.5 3 按消防要求控制
多层 6 5 按消防要求控制
高层 10 9 9
第八十条地块图则所示建筑退界控制线为按地块内建筑控制高度确定的建筑退界控制线,建筑裙房可按“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退界。
第八十一条沿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第八十二条建筑的形式与色彩应结合不同地段的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进行综合设计,需以图则的相关规定为参考。
第十二章 实施措施
第八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地块图则要求,监督、管理规划的实施。
第八十四条本规划概括性确定土地的用途和控制指标,实施建设中用途和控制指标的变更程度,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控制。
第八十五条建筑实施必须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作为“行动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核审。
第八十六条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允许提高其中一项,但必须降低另一项。
第八十七条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由洛阳市规划局确定,但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的20%。奖励的建筑容量不计入作为规划控制指标的毛容积率。
第八十八条建设程序控制
(1)在规划区内的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本规划有关内容,必须由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控制,并通过法定程序调整。
(2)规划范围内,拟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一书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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