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02 17:24 我要投稿
第二十六条协议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未对其他违约情形规定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该违约方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平整后的土地交乙方开发建设或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安置户型确认工作,承担延误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时乙方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可以顺延,并且乙方不承担由此顺延期导致的临时安置费违约责任。
2、甲方村民扰乱乙方项目建设造成工程停工,且甲方协调解决不力致使乙方停工超过48小时的,甲方须承担工程停工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有权暂停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甲方制止村民的扰乱,乙方交付安置房的期限按照停工时间顺延,并且乙方不承担相应顺延期导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
3、因甲方的违约责任致使项目不能开发,乙方依法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乙方交付的安置房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予以完善,直到安置房符合交房标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按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八、附件及效力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书,颁发的证件及附图;
2、经协议各方确认的设计、规划、建设等图纸和相关标准;
3、甲乙或丙丁签订的补充协议;
4、其他经甲乙丙方确认的文件;
5、本协议所标示的附件;
6、其他的法律文件。
上述附件有关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作为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
九、协议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条本协议须经四方共同确认签字,并经甲方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须与涉及本项目的康乐食品厂、王城派出所、城建教育中心地块改造协议签订后一并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和甲乙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由给予双方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丙方及见证方协调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各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西小屯村村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
乙方:上海升龙投资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亿
丙方: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淑欣
见证方: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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