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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西小屯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2)

[摘要]住宅房:村民被拆迁住宅房屋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含钻探公司及汉屯小学住宅)按1:1计175000平方米予以同建筑面积在双方确认的安置地块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其余建筑面积按4.5平方米拆迁建筑...

    住宅房:村民被拆迁住宅房屋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含钻探公司及汉屯小学住宅)按1:1计175000平方米予以同建筑面积在双方确认的安置地块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其余建筑面积按4.5平方米拆迁建筑面积折算成1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计13067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村民住宅沿街现有的商业用房一律按住宅补偿。

    非住宅房:乙方补偿甲方村集体非住宅房的总建筑面积确定为35000平方米。其中地面以上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按一、二、三、四层按垂直投影1:1:1:1的比例分配),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本条所确定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数、村集体非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数,系本协议附图所标明改造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拆除后乙方应补偿的全部安置房建筑面积数。

    安置区的社区配套、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村集体非住宅安置房范围,乙方按照洛阳市的相关规定建设后无偿交付甲方使用。

    为保障甲方改造后村集体收入的稳步提高,应甲方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代为甲方在安置地块按地面一、二、三、四层垂直投影1:1:1:1的比例,增建5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甲方同意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建设费用甲方须在乙方交房前12个月一次性付清,丙方为此向乙方保证,甲方逾期未付,丙方保证代甲方全额付清并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障改造后甲方村集体收入的稳步提高,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全部租赁甲方所有权地面以上商业面积,租期20年。起始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含税),免租金期12个月,以后按照每五年递增10%比例计算。具体租赁事宜双方另订协议。

    第十一条 安置住宅房的交房条件和标准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村集体安置非住宅房的交房标准为外装修完成的毛坯房,公共部分内装修由乙方承担,其余部分内装修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丙方确保本项目所有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办证完全享受“洛政办[2008]50号”文件所规定的免交房屋修缮基金等各项优惠政策,完全享受上述政策后仍需缴纳的国家规定的安置房房屋产权办证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应从过渡期起算日后90日内提交安置房设计方案供甲方审核,甲方应在15日内确定是否同意该方案。乙方应从甲方同意安置房设计方案之日起30个月内向甲方交付符合甲乙双方约定标准的安置房及配套设施。

    三、项目用地及建设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村民临时安置补助费之日起180天内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拆迁工作,并将平整后的土地全部交乙方作为项目改造用地,乙方根据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依照国家和洛阳市的相关规定,将本协议约定的改造范围内土地交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让,甲方应按洛政办[2008]5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提供土地挂牌出让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手续。

    四、规划审批

    第十六条 丙方负责协调市、区各有关部门,确保西小屯、东涧沟改造项目控制线详细规划根据本公司意见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

    乙方可以在经市政府批准的本项目控规的指导下,根据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规划的实际需求,在不突破控规总建设规模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原则下,可以对各地块控规指标进行调整。见证方确认该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方案在乙方获取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即可以丙方名义上报,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见证方承诺,在乙方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乙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政府批准的“三村”改造批复,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提出其他批准、核准、备案事项等的要求。

    五、土地挂牌出让

    第十八条 见证方同意甲方安置房建设所需用地面积15895平方米(最终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出让面积为准)由甲方以自办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丙方确保该地块享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用地各项优惠政策后,乙方同意该地块土地出让应缴纳的税费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协议各方确认,该项目的配套商品房用地以毛地现状,净地交地面积数挂牌出让,乙方在摘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协议交付土地价款及契税。拆迁、交地责任由甲方承担,丙方督办。

    第二十条 见证方确认,本项目土地挂牌出让金金额为土地评估价格,不含地面物的拆迁补偿费用;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分批缴纳后,确保每批出让金在缴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返至区政府用于拆迁安置,区政府应在次日全额拨给乙方用于安置房建设。应上缴省里的部分及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在最后一批缴纳的出让金里扣除。土地出让金首笔缴纳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的35%。

    地面物的拆迁补偿费用按本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该项目土地挂牌后、乙方摘牌之前在洛阳完成项目公司注册,公司名称拟为“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摘牌、受让土地。

    六、各方责任

    1、召开村民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意该项目的改造方案并上报审批。

    2、依照洛阳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完成土地出让的所有准备工作。

    3、协助乙方依法获取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立项、规划、报建等手续。

    4、按照约定完成拆迁工作和安置房户型确认工作。

    5、负责安置房的分配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装修补偿费等费用的分发工作。

    6、做好村民思想宣传工作,及时制止村民非法妨碍本项目施工的行为。

    7、全部承担拆迁村集体资产导致原有的各种经济合同的终止所发生的违约责任及费用。

    8、其他应当由甲方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乙方责任

    1、负责项目整体规划、设计,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自主经营管理,承担本项目开发经营的风险。

    2、负责办理本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

    3、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4、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安置房的建设工程,并按照双方的交房标准全部交付甲方。承担所交付安置房应缴纳的房屋使用权办证费用。

    5、乙方承担新建小学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新建教堂建筑面积900平方米费用,所需建设用地由甲方、丙方无偿另行提供,不在本协议388亩用地内安排。

    6、乙方承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一座五星级大酒店。

    7、乙方承担出让地块范围内高压线路迁移费用,承担数额另行商定。

    8、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用于抵押贷款,所贷款项保证仅用于本项目。

    9、乙方承诺如果因为资金问题造成项目安置房建设停工时间超过一年,同意甲方、丙方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对土地进行处置以便于村民安置。

    10、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及履行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丙方责任

    1、负责该项目地块土地挂牌前的各项资料统计、核准报批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拆迁工作,及时制止村民非法妨碍本项目施工的行为。

    3、按时向甲方拨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装修补偿费。

    4、负责协调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为本项目改造建设提供服务。

    5、负责刻制西小屯、东涧沟村合同专用章、开设西小屯、东涧沟村改造资金银行转用账户,与乙方一起监管使用。乙方转入的安置房建设资金,甲方均须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正规票据或者收据。

    6、负责无偿提供小学建设用地和教堂建设用地交由乙方新建小学和教堂。

    7、为甲方要求乙方增建50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向乙方提供费用支付保证。

    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 见证方责任

    1、负责监管本协议内容的履行情况,并及时督促协议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

    2、负责将本项目正式行文列为洛阳市重点工程项目。

    3、负责本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

    4、负责协调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本项目改造建设提供服务。

    5、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将改造范围内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6、其他本协议约定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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