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3 09:19 我要投稿
“这个案件成今天的状况,陈红的家人也有很大的责任,这么长时间不开庭,不解决问题,他们为什么不去法院问问?他们不吭声,谁知道这个案件还有处理完?”倪西良说,从1995年到2007年,西工区法院已经换了数任院长,一直到赵某找到他,他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案件。在他的直接过问下,这个案件才开始重新启动审理程序。
“倪院长,为了这个案件,我们向西工区法院跑了无数趟呀,李子鸣一直说等待开庭,我们怎么知道中止了?”针对倪西良的说法,陈红的公爹赵某表示不满,“您说这个案件怨我们找法院不及时,你们法院立案的案件是不是当事人不找就不开庭了!?”
“你要这样说,那你就不要找我了!你找我干嘛?那么多任院长怎么不给你处理?”针对陈红公爹的不满态度,倪西良十分生气,他告诉记者,因为该起案件严重超期,被告市政工程处根本不愿出庭应诉,是他本人多方说好话做工作,对方才答应出庭的。“案件严重超期了,市政管理处坚持不出庭应诉,我们要给人家(指市政管理处)做工作,这里面不是简单的说好话的事!我们费了多大的劲才把庭开了,他(指陈红的公爹)不感谢我还这样给我说话!?”
案件严重超期缘于市委纪要,但市委的一个纪要能够代替法院的审判吗?记者提出质疑。“按说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市委不能干涉,洛阳市委的会议纪要不能干涉司法审判,但在那个时候是中国的国情,法院也没有办法!”
市委纪要被人偷换 “精神”?
依据市委纪要,法院直接把案件交给被告处理,这样理直气壮的原因,主审法官缘何一直隐瞒原告呢?
随后,记者见到了取走陈红案件卷宗的这份介绍信:
西工区法院:
94年10月在九都西路施工中,陈红摔跤一事,根据1994年6月10日中共洛阳市委常委会纪要第二条精神,可由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直接处理,如无不当,请将有关材料转我部。
洛阳市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1995年12月15日
针对这份介绍信的表述,陈红的哥哥十分生气,“红霞都被摔残疾了,他们居然能轻描淡写地说成‘摔跤’,这是一个‘摔跤’的事吗?”。而针对介绍信中说表述的“根据1994年6月10日中共洛阳市委常委会纪要第二条精神,可由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直接处理。”陈红一家人更是难以置信:“我们根本不相信洛阳市委会干涉老百姓打官司!”
见到这份介绍信后,陈红的公爹赵某再次找到李子鸣要求李子鸣出具这份常委会的纪要,“我也没有见过这份纪要,只是看介绍信这样写就给了他。”李子鸣解释说,当时是法院的一位领导指示他这样做的,领导没有批条子,是打电话通知他这样做的,“领导在几年前已经病逝了,我没有办法证明了。”
1994年6月10日中共洛阳市委常委会纪要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历尽周折,记者终于在洛阳市档案馆见到了这份纪要,纪要第二条这样写到:
“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是代表市委、市政府实施九都路工程建设的指挥机构,有关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充实加强这一机构,市委、市政府授权指挥部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决策的实施,事关九都路工程建设的“一切权力归指挥部”。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市人民的重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扎扎实实地把九都路建设好。”
“纪要说的很清楚,‘一切权力归指挥部’指的是事关九都路工程建设的一切组织领导和决策权力归指挥部,而绝不是把司法审判权也交给他们。洛阳市委市政府决不至于糊涂到干涉法院的一个民事案件!”时任一位洛阳市委副书记认为,这份介绍信明显是“拿住鸡毛当令箭”,有意偷换了市委纪要的“精神”。
卷宗丢失背后另有隐情?
是谁炮制了这份介绍信?又是谁拿着介绍信取走了法院的卷宗的呢?
出乎记者意料的是,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否定了主动取走案卷要求自行处理的说法,“这真是一个天下奇案!西工区法院协调九都路指挥部处理案件的事情,我们根本不知情,我们处从来没有人去法院取过卷宗,我们也不知道指挥部有谁去法院取过卷宗。”洛阳市政管理处在开庭答辩状陈词。“西工区法院审理案件严重超期,长达13年未审判该案件,导致市政管理处证据灭失,无法举证,法院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我清楚地记得当时来取卷宗的,是九都路办公室副主任王孟文,当时我还让他给我签了一个字呢!”面对对洛阳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指责,西工区法院法官李子鸣解释说,随后,他将一份有王孟文签字的收到条交给了陈红的公爹赵某看,“王孟文是从市建委临时抽调到九都路建设指挥部的。”
看着收条上自己的名字,已经退休的王孟文一脸疑惑,“这个签字像是我的,但我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我从来没有去过法院,也绝对没有从法院取过什么卷宗,这个介绍信是谁给法院写的,我也根本不知道。”王孟文说:“我已经退休了,没有必要说假话。”
王孟文没有拿走卷宗,那么卷宗是不是市政管理处安排他人拿走的呢?记者联系上了1995年时任洛阳市市政管理处主任的刘金海。“我知道这个案件,但我绝对没有派人去法院取过什么卷宗,审理案件是法院的事,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执行,用不着开介绍信取什么卷宗呀!”他肯定的说。
作为被告的洛阳市市政管理处没有拿走立案卷宗,那么卷宗又是被谁拿走的呢?卷宗丢失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呢?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九都路施工时,陈红发生事故地段施工单位是市政工程管理处,但因为该处人手有限,很多工程都被转包,陈红发生事故的那段工地,也被转包给了个人,“陈红案的被告表面上看是洛阳市政管理处,而实际上是工程的承包人,这个承包人才是陈红案件的实际利益关系人。”
该知情人做了一个大胆的假设:事故发生后,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动用关系找到了法院取走了卷宗,案件没有卷宗了当然就无法审理了。“这种可能性也许有吧,但我绝对没有得好处!”李子鸣发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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