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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失踪 迟到13年的判决伤透原被告心

[摘要]核心提示:22岁洛阳女孩陈红(化名)上班途中,不慎跌入为道路施工开挖的深沟中,并最终导致身体残疾。在向施工单位索赔无果后,陈红将施工单位告向法院。不料想,法院受理后,该案件的卷宗也在立案后离奇失踪。在原告13年不停的奔波上访中,一审法院终于宣...

  核心提示:22岁洛阳女孩陈红(化名)上班途中,不慎跌入为道路施工开挖的深沟中,并最终导致身体残疾。在向施工单位索赔无果后,陈红将施工单位告向法院。不料想,法院受理后,该案件的卷宗也在立案后离奇失踪。在原告13年不停的奔波上访中,一审法院终于宣布开庭审理,但迟到13年的审判结果却让原被告双方均不满意:原告认为法院“葫芦僧判了葫芦案”;而被告认为法院一审严重超期从而造成证据灭失,据此一审法院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审案缘何卷入案中难脱干系?一桩本不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缘何立案13年才开庭?

  目前,此案已惊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张院长在编号1570号材料上批复:该案件反映出我们个别基层法院管理之混乱,法官责任心之缺乏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加强基层法院建设任重而道远……

  这起马拉松案究竟该如何了结?不久前,记者赶赴洛阳进行调查……

  案件立案13年才开庭

  2009年4月初,本报热线调查部接到一封投诉信。投诉人名叫陈红,今年35岁,原洛阳市某商业企业的一名干部。

  陈红在投诉信中称:1994年10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在洛阳市九都路共青桥西侧施工挖沟,使得道路仅剩1米多宽的狭窄通道。此外,施工单位违章施工,现场既无作业标志,又无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看管,致使她上班途径此地时跌入沟中,造成腰脊椎爆裂性骨折和脚跟骨骨折,住院300余天,经司法签定为六级伤残。

  据此,陈红要求市政管理处赔偿,但其赔偿要求遭到了市政管理处的拒绝。“1995年10月15日,我们家人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诉状中,附上了病例证明6份,事故现场照片5张。”陈红在电话中很无奈地告诉记者,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虽然她和家人不断催促,但法院却迟迟不予开庭。

  “一直到2006年4月17日,我们家人再次来到法院查询,才意外发现该案件的卷宗失踪了。”陈红说,发现这个问题后,其家人就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并要求法院开庭审案。但此时的市政管理处却以一审超期为由拒绝参加庭审。

  陈红电话中告诉记者,卷宗的丢失让西工区法院感到问题严重,为掩盖其丢失卷宗的过错,西工区法院有关办案人员一边向陈红家人说好话,一边找熟人“乞求”市政管理处出庭应诉。主审法官仍是丢失案卷的法官李子鸣。在此背景下,2008年6月26日西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市政管理处承担60%责任,自己承担40%责任。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总共赔我120163.4元,可是我的手术费、治疗费目前已经花了20多万,马上开始的第二次手术还要花费几万元呀!“陈红哭着说,“法官李子鸣“和稀泥”判决后把我们向二审推,可是二审受理案件7个多月了至今还没有判决。”

  而被告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诉书认为:因陈红诉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1995)西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该案件长达十四年超期限,由此造成被上诉人证据灭失及增加的赔偿损失责任应由一审法院承担。

  一桩本不复杂的民事索赔案缘何立案13年才开庭?法院立案的案件卷宗怎么会无故失踪?为了解情况,记者赶赴洛阳进行调查……

  被告从法院拿走原告卷宗?

  是谁擅自中止了该案件的审理?又有谁能将法院的案卷拿走?

  在洛阳市某家属院,步履蹒跚的陈红吃力的给记者打开了门。

  因为15年前的跌伤,她已经动了两次手术,不仅至今无法工作,而且还要面临第三次手术。看着15年前自己漂亮、阳光的照片,泪水从陈红眼里流了出来,“为了照顾我,丈夫辞去了工作,10岁的儿子也学会了给我按摩……我怎么也没有想到到法院打官司竟然这么难,15年了还没有个结果。”

  陈红的丈夫赵某给记者拿出了一大摞的材料,他告诉记者,10几年来,他曾无数次地奔波于法院,无数次地找法院领导,要求法院尽快开庭,“这是我们给洛阳市法院领导的挂号信回执,这是我给市委领导的挂号信回执,这是省市县三级大接访中我的上访材料……”赵某给记者一页一页的看材料,止不住潸然泪下。

  “1995年10月25日,我们就向西工区法院缴纳了2600元的诉讼费,,但却一直没有接到法院开庭的通知。我每一次见到法官李子鸣,他都说快了。”赵某说,一直等到2006年4月他们一家人也没有等来法院开庭的通知。

  “2006年4月,听说档案室能查询自己案件的状态,我们就到法院档案室查询。”赵某说,查询结果让他大吃一惊:陈红的卷宗不见了!不仅如此,1995年的立案本上,陈红的名字被错误地写成了“张红霞”,而在处理结果一栏却赫然写着“中止”字样,其卷宗的编号也被“中止”字样代替。

  “我们的案件的卷宗哪里去了?法院什么时候下达中止裁定了?为什么这个中止的裁定我们不知道?”指着复印件上的“中止”字样,赵某百思不得不解。

  “案卷是洛阳市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1995年12月拿走的。当时有人拿着指挥部的介绍信来取案卷,我就把案卷交给他们了,案卷的档案上因此也写上了‘中止’,没有想到他们一直没有处理。”李子鸣对赵某解释说,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是1995年洛阳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指挥部牵头单位是市建委,洛阳市政管理处是建委的下属单位,其实他们是“一家人”。

  “法院立案后的案件卷宗可以随意让被告拿走?既然案件已经中止13年了,为何不告诉我们?”赵某说。

  法院“乞求”被告出庭应诉?

  法院缘何会把原告卷宗给了与原告有利害冲突的被告呢?

  跟随陈红的公爹,记者见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倪西良。陈红公爹告诉记者,倪西良2007年,2008年曾任任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院长,不久前调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民事案件。陈红的案件,他也曾多次找倪西良院长要求解决。

  “这个案件没有什么大的过错,要说错,也不过是李子鸣没有给他们下中止裁定而已!”倪西良告诉记者,他在西工区法院当院长时曾就此事专门进行过调查,卷宗确实是李子鸣交给洛阳市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但事出有因,“1995年洛阳市修九都路的时候,洛阳市委常委会发了一个会议纪要,西工区法院就是根据这个会议纪要的精神让洛阳市九都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取走卷宗的。”

  倪西良说,很长时间以来,主审法官李子鸣一直认为这个赔偿案件指挥部早已处理妥当,一直到陈红的家人不断申诉、上访,李子鸣才知道这个案件还没有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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