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
伊滨区纪工委监察室对李村镇某校校长武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2013年9月,李村某校参考外地学校的做法,校委会成员参照班主任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制定了《李村XX校教师绩效考核细则》。截至2014年2月份,该校5名校委会成员按班主任标准,每人按每月100元的标准领取了6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共计3000元。2014年3月20日,在区纪工委的督促下,校长武某将校委会成员多领的3000元上缴到区廉政账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中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在本案中,武某将包括自己在内的没有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校委会5名成员,按班主任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量,领取奖励性绩效工资。这违反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和
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违纪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主观上多由故意构成。
【微评论】不合规定的钱,绝对不能要
没干班主任的活儿,却领了班主任的津贴,最后不但上缴到廉政账户,还换来一个行政警告处分。这就说明了一个道理:不符合规定的钱,绝对不能要。
古人曾经说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意识树立不起来,贪欲之心就会如飞蛾扑火,焚身方休。本案中,武某等五人因一念之差,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高标准核定自己的奖励性绩效,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妄图不劳而获,有贪占小便宜心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他们没有规矩意识,不懂规矩,不守规矩,才会犯下这样严重的错误。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拿合规矩的钱,办合规矩的事儿,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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