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21 16:06 我要投稿
伊滨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实施细则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挥村级(社区)组织的堡垒作用
二、坚持来访必登
(一)登记内容
1.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来访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2.基本事实。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3.主要诉求。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及诉求。
4.相应理由和政策依据。
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无论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均要逐一登记,凡是属于本级应该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受理。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并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三、确定是否受理
(一)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1.对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2.已经镇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意见未落实到位,且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
4.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来区申请复查的;
5.实行“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办理机制,信访人持有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逐级在《诉求单》上签字确认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6.需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7.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市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对以上7种受理情形,要注意引导群众持《诉求单》逐级走访。信访部门要填写《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做好交办督办等工作,推动问题解决。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要填写《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问题。
(二)对下列不予(再)受理的情形,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1.应当但未经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3.来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复查(复核)且未超出规定期限的,来访人到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走访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正在受理或复查(复核)的机关查询有关情况;
4.来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告知不予受理;
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告知不予受理;
6.已经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告知不再受理;
7.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告知不再受理;
8.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告知不再受理。
对以上8种不予(再)受理情形,各级信访部门都要给群众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并做好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
四、加强教育疏导
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要通过广播、书面公告等方式向来访人做好宣传,加强《信访条例》宣传、程序引导、规范受理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对行为过激的来访人,要协调当地派出所依法处置。
(一)注重增强教育疏导的实效性
1.各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要借助“四无”乡镇、“零”上访村创建以及“文明新风进万家”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信访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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