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3 08:19 我要投稿
陈君仔:本院受理林荣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彭永福:本院受理原告郝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张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沣水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昌邑市山前养殖场因丢失转账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号码4020372007693044,出票日期2012年7月24日,出票人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中百佳乐家超市,收款人昌邑市山前养殖场,金额99844.4元,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杨武亮、洛阳京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霍华:本院受理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西民红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刘伟强、邢德勇、王巧敏、偃师建银钢制品有限公司、洛阳市顺速达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西民红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孙嫣、武群安、孙文福:本院受理洛阳民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西民红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高瞻、苗素萍、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山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史晓莉、贾红安、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车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山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史学龙、赵小蝉、卢现利、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车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山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刘志国、朱全勇、洛阳里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车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山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姜小超、王姣灵、郭龙标、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车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山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陈石安:本院受理王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潘涛:本院受理赵英诉你及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被告刘春梅不服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向泽友:本院受理黄光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广汉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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