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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峰与沈绪芝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摘要]【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3685047 杨书峰与沈绪芝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洛民立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绪芝。 关于上诉人杨书峰与被上诉人沈绪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C.3685047    

杨书峰与沈绪芝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洛民立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绪芝。
  关于上诉人杨书峰与被上诉人沈绪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杨书峰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李村镇的民事案件一直由本院管辖,本院未接到有关机关对李村镇司法管辖进行变更的通知,被告也没有提交本案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依据,故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杨书峰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上诉人杨书峰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李村镇已经发生了行政区划变更,现属于洛阳市伊滨区,不再属于偃师市,偃师市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洛阳市伊滨区人民法院管辖,偃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伊滨区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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