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04 21:44 我要投稿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下发过《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规定指出,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留公职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同意。
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权机关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去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严禁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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