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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逃避戒毒应从重打击
作者: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张玉鲁 发布时间:2012-01-31 08:17:44
今年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共审理6起被强制戒毒人员自首的盗窃案。通过已审结的案例不难发现,一些吸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以自首的方式承认自己在进禁毒所之前曾盗窃小件物品,如电动车、自行车等,利用法院所判刑期比强制禁毒时间短而达到逃避戒毒的目的。戒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但是一些戒毒者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自首,承认自己曾偷盗电动车、自行车等小标的器物。在其投案后,戒毒所及时将戒毒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破。经查,戒毒人员的确作案,且构成盗窃罪案件。强制戒毒人员便从戒毒所移交到看守所,公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并对被告人所盗窃财物经评估后,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的可能性大。并且,刑事量刑规范化改革实施后,对自首情节还在原来刑期上减少30%以下。这意味着,从侦查起诉审理后,判决书生效被告人因刑期期满被释放。
此类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是被告人多是多次吸食毒品多次戒毒未果者;二是自首均是在千元上下的盗窃行为;三是被强制戒毒时间较短而自首的被告人。利用法院的判决达到逃避戒毒的结果是客观上纵容吸毒人员的复吸,由于受经济来源限制,复吸人员只能用非法手段牟利购食毒品。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如今年洛阳市破获的一起12人飞车抢夺团伙案中,涉案人员全部是吸毒人员,其中就有自用这种方式逃避戒毒而犯罪。 对策:法院、公安部门应加强沟通,对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自首的,应在戒毒期满后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加大对吸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特别是复吸人员,对刑法所规定盗窃罪中,应修改为对因吸毒而旨引起的犯罪动机和复吸人员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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