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8 16:37 我要投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西工区人民政府有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职权。西小屯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符合该村村民的整体利益,原审法院认定该改造项目用地属于村公益事业用地符合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村民同意整体开发改造方案并签订协议交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李素芹拒不交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影响了改造项目的建设进程,损害了村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西小屯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收回西小屯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报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批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在受理西小屯村委会的申请后,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做出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被诉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素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代审判员 蔡美丽
代审判员 任海霞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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