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孟津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常袋镇潘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47780元。
经审理查明,1997年,孟津县小浪底镇东地村因国家修建小浪底水库移民到常袋镇,占用有潘庄村的土地,移民补偿工作也早已结束了。2011年下半年,时任潘庄村党支部书记的林某某因本村经济困难,就想向县移民主管部门要点资金。经与东地村党支部书记孟某某协商后,2011年12月1日,东地村向县移民局出具“请求解决资金的报告”称:东地村因移民占用潘庄村260亩土地,且已全部支付潘庄村的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因推磨调整后潘庄村一直要求东地村支付地面附属补偿费146300元,该村无力支付此项资金,导致两村关系紧张,请求移民局解决此项资金。同年12月15日,县移民局下发文件,同意拨付给东地村87780元资金,用于解决东地村给潘庄村的补偿费用。县移民局将此款拨付到东地村后,被告人林某某将此笔款从东地村取走,让本村报账员郭某某为东地村出具了收到87780元的收据。之后,林某某将其中的40000元交给郭某某让其记入本村账,将另外的47780元非法占为己有。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47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林某某能够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韩晓君 都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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