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
孟津县法院对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常某某支付拖欠郑某某等19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143915元。
2015年3月3日,郑某某等19名农民工到孟津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常某某拖欠其工资共计143915元。孟津县劳动监察大队迅速立案,经缜密调查,
洛阳新开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逐级将工程款全额拨付给常某某,常某某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未予支付工人工资,我局按照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对常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今书,责今其2015年5月29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常某某逾期未支付且本人逃匿,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我局研究,通过案件移交机制、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调查。今年我局共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0期,这也是今年我县法院宣判的第2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有力的震慑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谢宁辉 史朝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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