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19 10:37 我要投稿
大河网讯 对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通过互联网将监狱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7月2日上午,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减刑、假释新闻发布会,会上对洛阳中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
7月2日上午,洛阳中院召开减刑、假释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之前,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宝担任审判长,审理了驻洛某监狱提请的宋某减刑一案,与会代表、委员、专家及媒体记者观摩了庭审。
宋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宋某获得表扬6次,监狱提请对其减刑十个月。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宋某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属严重危害民生犯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宋某的改造表现及其所犯罪行、情节和原判刑罚情况,评议后当庭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标准
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刘宝介绍了洛阳中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
刘宝介绍说,洛阳中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断优化职能配置,充实审判力量,牢固了队伍基础。
洛阳中院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标准,实行“三严”,即“条件从严”、“范围从严”、“幅度从严”。
在条件上,从严把握减刑的实体条件,由单一审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到兼顾审查罪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和退赃退赔等情况。
在范围上,严控“三类犯罪”(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减刑,在审理时除审查应当具备所有犯罪的减刑条件外,还重点对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赃和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予以详细查明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在幅度上,严格控制减刑幅度,逐步消除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改造效果不明显等弊端。
2014年罪犯的平均减刑幅度为12.76个月,职务犯罪的平均减刑幅度为8.34个月,一般犯罪和三类犯罪的实际执行刑期与以往相比均相对延长,真正发挥对罪犯改造的激励引导、惩罚矫治作用,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和效果。
减刑、假释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公示确保透明公正
刘宝介绍说,洛阳中院规范案件信息公示制度,对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通过互联网将监狱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规范开庭审理程序,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均须到庭,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等6类减刑、假释一律开庭审理。
2015年,开庭审理的案件数将达到所有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总数的40%以上,并做到减刑、假释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布,确保了透明、公正。
为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中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及有关方面代表等旁听庭审,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中院年平均办理减刑、假释案件3000余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判监督庭庭长牛晓萍通报3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强就减刑、假释案件中案件提请的程序、案件的公开审理以及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的减刑、假释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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