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聚餐吃火锅,本是件开心的事情,却不想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向火锅店索要赔偿无果后,无奈起诉至法院。近日,瀍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吃火锅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案件,判决被告火锅店负责人承担原告潘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565元。
去年的一天晚上,潘女士和三位朋友一起来到瀍河回族区一清真火锅店吃饭。四人坐在店内一间比较小的包间内,边吃炭火锅边喝酒聊天。吃完饭后,他们相继走出了火锅店。
出门没多久,潘女士和两个朋友突然感觉到不舒服,紧接着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头疼、头晕、四肢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并且开始渐渐地失去意识。
闻讯出来的饭店负责人立即拨打了120,将潘女士等人送到了医院救治。经诊断,由于潘女士吃火锅时所处的空间较为密闭,火锅使用的木炭燃烧材料释放出来的有毒气体无法及时排出,导致了她和朋友一氧化碳中毒。
潘女士等人在医院接受了18天的住院治疗和10天的高压氧治疗后康复出院。出院后,潘女士找到火锅店索要赔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她认为,由于被告火锅店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及时采取通风措施造成自己一氧化碳中毒。被告未尽到保障进店就餐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侵害了自己的身体
健康权。遂要求店方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30元。
火锅店负责人辩称,潘女士吃饭时所在的包间门上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屋内也有通风设备。几个人吃饭期间,服务员曾经多次将房门打开,提醒她们注意通风,但潘女士和朋友都以影响到谈话为由将房门关闭。负责人认为,潘女士和朋友作为成年人,应该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即使感到不适时也有能力自己将房门打开,更不可能等待事态放任下去。而且事情发生后,他们已经将潘女士及其他两人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付清,潘女士当时对于这个结果是满意的,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现在又出尔反尔,属无理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火锅店是公共场所,负责人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饭店的就餐安全,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就餐时一氧化碳中毒所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原告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郝英英 徐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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