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瞒着父亲卖掉了老宅,父亲一怒之下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近日,
洛阳市瀍河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
市民周某某与妻子、一双儿女共同居住在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某村。该房屋为宅基地,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周某某的妻子,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登记审批表。
1993年,妻子病故,周某某和儿子、女儿陆续搬离了老宅。因自己年事已高,周某某便将老宅钥匙及土地使用证交由儿子周某保管。2013年,老宅面临拆迁,周某某到拆迁部门办理补偿事宜,才得知儿子周某在2009年时已将老宅卖给了
汝阳人丁某某。
在自己和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擅自将房屋转让,周某某大为发火,认为儿子严重侵犯了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瀍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没有处分的权利,且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权利。被告周某与被告丁某某签订的“住宅房屋转让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但由于周某所转让的房屋占有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且丁某某又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遂作出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郝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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